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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现对《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但未在闽建筑〔2017〕39号文规定的《特殊性划分标准》中列明的招标工程,确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招标人应当向该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提出组织技术专家认证的书面申请,并提供该项目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书面意见。省直单位项目的招标人向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督部门申请。
2.经招投标监督部门同意后,招标人自行组织技术专家论证并对论证工作负责。技术专家应当从省住建厅公布的福建省工程技术论证专家库中聘请。技术专家论证意见书应当明确招标工程是否存在技术、性能特殊要求;存在特殊要求的,还需写明特殊要求的具体情况,以及设置类似业绩指标的具体意见。
3.经论证存在技术、性能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可以设置相应类似业绩。类似业绩设置应当符合闽建筑〔2017〕39号文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并保障充分竞争,不得设置不合理指标排斥潜在投标人。
4.技术专家论证意见书以及专家名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提供给潜在投标人,并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
5.潜在投标人认为类似业绩设置不合理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答复。
二、删除闽建筑〔2017〕39号文第六条中的“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类似业绩对应的相关专业序列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企业的类似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作为加分条件的,该项得分认定为满分。但有设置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则需提供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作为评审内容”的规定。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与省厅此前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30日